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30 11: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字号:[ ]

各区市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综保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提升我市建筑业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并明确提交方式、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

投标人采取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照规定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可选择采用电子保函或将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人。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收取。在满足保证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具体比例应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同时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鼓励多种形式的保证金缴纳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投标保证形式,且与现金具有同等效力。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投标人可采用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等保证形式缴纳保证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

三、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

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为AAA级的建筑业企业免予缴纳下一年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免予缴纳招标工程投标保证金;连续2年被评为AAA级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连续2年被评为AAA级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信用评价为AA级的建筑业企业招标工程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四、推行电子保函系统

使用“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的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项目,投标人可通过“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化交易投标保函第三方服务平台”自主选择办理电子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

用于办理电子保函的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进行支付。

五、严格保证金返还时限

“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根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标识的投标保证金扣留情况,在中标公示发布、中标通知书发出环节自动退还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包括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的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及履约情况逐步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最迟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1天内,全额退还给承包人。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内明确违约金数额。

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六、强化日常监管

加强招投标领域监管,重点做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抽查工作,对未载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提交、使用、退还相关要求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当责令改正;结合建筑市场行为双随机检查,重点核查总、分包合同中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是否存在未明确保证金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查处不按照规定收取、使用、返还和挪用保证金和拒收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问题,并予以通报。

本通知在施行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向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市住建局将依据上级规定和施行情况实时调整并完善相关内容。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